2024年10月18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小召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用一台分体式直流充电机向社会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并收费,该充电机属于《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中的计量器具,但该公司未能提供由法定检定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待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随着新能源车的盛行,充电机也随之被广泛使用,若充电机未经检定违规开展充电服务,可能会因计量不准,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在此,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在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前,一定要经专业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投入使用,并密切关注检定周期,确保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可靠。